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1.防止热辐射造成的建筑间火灾蔓延;2.保障灭火救援场地的需要;3.节约土地资源;4.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防火间距防火间距1、厂房的防火间距1.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30m;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宜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宜30m;3.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建规第 5.2.2 的规定执行。|参考下表参考下表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防火间距=10+b1+b2b1、b2 取值
2、:一二级取 0;三级取 2;四级取 4甲类厂房与甲、乙、丙、丁、戊类厂房防火间距=12+b1+b2高层厂房与甲、乙、丙、防火间距丁、戊类厂房=13+b1+b2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4m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1.00h 时甲乙6m,丙丁戊4m1.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1.00h2.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规第 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可减小 2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
3、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 25%仓库的防火间距可减小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 2m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6m,丁、戊类仓库4m防火间距不限1.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建规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1.00h,且总占地面积建规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除乙类
4、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宜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50m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级117810四级1491012防火间距调整措施防火间距调整措施仍不减小仍不减小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规第 3.4.5 条、第 3.5.3 条、第 4.2.1条和第 5.2.2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不限不限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5、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1.00h 时高层高层4m4m,单多层单多层3.5m3.5m1.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1.00h 时2.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规第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可减可减小小25%25%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建规第 5.2.2 的规定减少 25注:注:1.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2.防火间距的测量:允许负偏差规定值的 5%防火间距不足时消防技术措施防火间距不足时消防技术措施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4.拆除部分原有陈旧建筑物;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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