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省道广水市蔡河镇路段“5.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5 月 9 日 15 时左右,210 省道广水市蔡河镇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40 万元。为查明事故原因,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54 号),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以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
2、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1、河南省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6月 12 日,法人代表董永注册资金 500 万元,地址漯河市源汇区107 国道漯舞路交叉口 100 米,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货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二手车交易、保险业代理。2、河南省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1月 21 日,法人代表李亚
3、丽,实际管理人刘建设,注册资金1000 万元,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11100100011941,地址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漓江路,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汽车销售(不含小轿车)、货物信息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二)事故发生道路情况(二)事故发生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广水市境内 210 省道 23100m 路段,南北走向,干燥沥青路面,坡度较大,路面糙度程度不够,车辆极易打滑。事故发生时该路段道路标线迷失,减速板破损。2017 年 4 月 23 日,广水市公路管理局由于要对平洑线(210 省道)K0-K24 路段进行灾后重建施工,遂向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对该路
4、段实行交通管制的请示,广水市交警大队于 2017年 5 月 15 日进行了批复,同意广水市公路管理局对该路段进行灾后施工,管制起止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1日,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正处于施工阶段,根据施工方案,应为半幅封闭式施工,但广水市公路管理局未按施工方案施工。(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黄杰,男,41 岁,居民身份证号:41302219760502301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三空桥乡张门集村楼台组,现居住地:信阳市平桥区团结路居委会,驾驶资历:初次领证日期 2007 年 11 月 15 日,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5、月 15 日,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413000360476,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余仲安,男,49 岁,居民身份证号:422224196810047812,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郝店镇郝店村新湾,驾驶资历:初次领证日期 2008 年 10 月 14 日,有效期至 2014 年 10 月 14 日,准驾车型:D,档案编号:4213802467,目前状态注销可恢复。事故发生时,驾驶鸿利达牌电动三轮车当场死亡。程桂玲,女,45 岁,居民身份证号:422224197210217843;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郝店镇郝店村新湾,事发时乘坐三轮电动车。当场死亡。陈明珠,女,1 岁,居住地:湖北省广
6、水市郝店镇郝店村新湾,事发时乘坐三轮电动车。经抢救无效死亡。(四)肇事车辆情况(四)肇事车辆情况豫 LA9965 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时间 2010 年 11 月 25 日,审验至2017 年 11 月 29 日。该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100 万;豫 L5301 号华骏牌挂车,登记车主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时间 2004 年 12 月 1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该车状态:逾期未检验。以上两车实际车主均为该事故驾驶员黄杰。鸿利达牌电动三轮车,该车为余仲安事发当日购买。(五)车辆、痕迹检验情况(五)车辆、痕迹检验情况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420009195):1、事故发生时,豫 LA9965(豫 L530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正面左侧与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前轮正面碰撞接触;2、事故发生时,豫 LA9965(豫 L5301)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北向行车道自北向南逆向行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南北向行车道自南向北行驶,事故双方在南北向行车道发生碰撞;3、事故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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