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6.11”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6 月 11 日上午 7 时 15 分左右,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 3 组一名工人在搭建钢构厂房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0 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刘耘禾高度重视,迅速安排调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要求相关人员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54 号)的有关规定,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6.11”一般高处坠落生
2、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投资人及承建单位情况(一)工程投资人及承建单位情况事故工程投资人:魏海丰,自然人,男,汉族,1978 年 11月 20 日出生,家庭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魏家
3、畈村六组 1119 号,新建钢构厂房用于出租。承建单位:聂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编号:421302600610863(11),经营范围: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加工、防盗门销售,地址:曾都区淅河镇桃园路 002 号。该个体工商户无钢构施工资质。(二)事故工程建设情况(二)事故工程建设情况该钢构厂房位于淅河镇十岗魏家畈村委会对面,于 2019 年4 月开始建设。魏海丰(甲方)与聂炎(乙方)签有钢构施工合同,魏海丰将厂房的钢构工程按包工、包料、包验收的形式发包给个体工商户聂炎施工并提供场地、水电。根据合同约定,主体厂房房面单板不带丝绵每平米 150 元;墙面单板每平米 50元。主体厂房后面 100
4、0 平米,屋面每平米 100 元;墙面每平米50 元。聂炎组织张和林、何后从和魏从刚三人负责具体施工。根据湖北开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动产测绘报告(编号:HBKY-2019CW01F-01 号),钢构厂房的建筑面积为1691.69,墙体立面面积为 1607.08,根据合同约定核算工程投资额约为 31.9 万元。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的规定,该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实际未办理。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6 月 11 日 7 时左右,工人张和林、何后从和魏从刚(三人均无高处作
5、业资格证)到达淅河镇魏家畈村 3 组钢构厂房工地后准备焊接横梁,张和林、何后从两人站在脚手架上吊装镀锌铁件(脚手架高度约 5 米)。当时张和林负责托住铁件,何后从负责拉绳子吊装,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因焊接位置的两根立柱高度不一,无法正常焊接,三人便商量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这时聂炎带着早餐到达现场并吩咐三人一起吃早餐。由于张和林已在家吃过早餐,就没有从脚手架上下来,仍然双手抱着铁件,何后从随后从脚手架上下来开始吃早餐,大约几分钟后,突然听到铁件落地的声音,三人抬头的瞬间,发现张和林已从脚手架上坠落,且头部着地受伤。(二)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二)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聂炎
6、和何后从立即拔打了 120 急救电话,大约 30 分钟后随州高新区淅河镇卫生院救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经现场诊断,初步判定张和林因伤势过重死亡。随后不久,随州市中心医院救护人员也到达事故现场,通过仪器检测,诊断后宣布张和林已经死亡。(三)善后工作情况(三)善后工作情况事故发生后,经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积极协调,迅速促成魏海丰、聂炎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 80 万元,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张和林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在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违章进行高处作业,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二)管理原因(二)管理原因1、个体工商户聂炎,无钢结构施工资质,非法承揽钢构施工工程,聘用无高处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工人违章操作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2、自然人魏海丰,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建设钢构厂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3、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高新区分局,未认真履行城市建设管理执法职责,虽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魏海丰等人的非法建设行为,但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制止。4、淅河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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