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审批程序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审批程序(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前,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二)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三)凡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生产企业,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四)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的有关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有立项权限政府的立项批文;2、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厂区布置、全年主导风向、
2、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 1000m 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3、生产工艺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及安全可靠性说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及说明等;4、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自燃点、闪点、熔点、爆炸极限、相对密度、比重、腐蚀性、氧化性等;5、消防设计情况。主要包括:厂房、库房、生产装置等的消防安全设计,消防设施的设计、选用情况,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等;6、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
3、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派员到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三)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经营场所,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3年,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审验一次。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办理程序(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证明、证件;(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后,应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行车证、驾驶证、押运证、船舶运输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运输工具是否配置消防设施和相应的化学危险品标志,安全附件是否完好;(三)经审验,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对长期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可核发长期准运证,对临时运输的应核发临时准运证。长期准运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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