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作业空间安全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
2、、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
3、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危害评估应依据 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第七条【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
4、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第八条【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 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第十条【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
5、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6、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二条【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十三条【危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第十四条【现场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一)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二)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三)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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