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骏湘潭璟悦一期项目“41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4 月 10 日 21 时 50 分左右,湘潭恒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湘 CXXXXX 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俗称“混凝土泵车”)在中骏湘潭景悦一期建设项目工地对五区地下室顶板进行混凝土泵送浇筑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未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系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通过工作检查时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于 2021 年
2、4 月 30 日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同时报告市纪监委。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事故调查组认定,中骏湘潭璟悦一期项目“410”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有关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林建设公司”)获得中骏湘潭
3、璟悦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将中骏湘潭璟悦项目所需商品砼的采购业务发包给湖南恒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同时将中骏湘潭璟悦项目混凝土泵送业务发包给湖南宏涟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涟鑫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李某名下的恒寰商贸公司、宏涟鑫商贸公司均无泵送混凝土的专项作业车辆,李某以宏涟鑫商贸公司名义将混凝土泵送业务发包给湘潭恒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拓设备公司”)。2021 年 4 月 10 日,宏林建设公司中骏湘潭璟悦一期项目部施工员蒋某上组织对地下室 5 区顶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恒拓设备公司于当晚 19 时左右安排罗某元(兼混凝土泵车操作工)驾驶牌号为湘 CXXXXX
4、混凝土泵车与随车操作工龙某一起来到工地。龙某进入工地后向项目部询问作业地点及作业现场情况后,与罗某元一起查看作业现场情况,确认作业现场地面铺设约 10厘米厚混凝土,混凝土泵车驶入时未发现异常。罗某元、龙某未实际确认并计算地面承载力就开始对混凝土泵车进行支承作业。进行左前支腿支承作业时,先用四根长 126cm、宽 20cm、高 15cm 枕木并排铺在地面(实际支撑面积为(4*20cm)*126cm=10080cm2),再将 60*60 垫板垫在枕木上,最后将混凝土泵车左前支撑在垫板上。混凝土泵车四个支撑腿支承完毕后,罗某元对支承情况进行拍照(左前支承情况详见下图),但未按照恒拓设备公司的规定发微
5、信群,由公司指定人员确认支撑腿的支承安全。(湘 CXXXXX 混凝土泵车发生事故前左前支承情况)当晚 21 时 20 分左右,龙某操作打开混凝土臂架到指定位置,罗某元查看通管情况并确认混凝土泵车支承无异常,就开始混凝土泵送作业。至当晚 21 时 50 分左右,龙某持遥控器在5 区地下室顶板上遥控臂架布料,罗某元在混凝土泵车上休息,混凝土泵车在泵送混凝土浇筑时左前支撑突然发生下陷,混凝土泵车瞬间左倾,臂架快速向左倾斜并跌落在地下车库顶板上,臂架跌落时砸到正在顶板上进行混凝土浇捣施工的张某松(男,湖南省怀化人,宏林建设公司中骏湘潭璟悦一期项目部泥工班组作业工人,殁年 46 岁)头部,导致张某松当场
6、倒在顶板上。(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现场施工员蒋某上发现张某松倒在顶板上,于 4 月 10 日22 时 05 分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同时前往项目部门口等待救护车,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护车于 22 时 16 分左右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对张某松开展现场抢救,终因张某松伤势过重,于当晚 22时 50 分现场宣布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宏林建设公司中骏湘潭璟悦一期项目部运营负责人刘某松立即与张某松家属协商善后事宜并于当晚达成协议,至此善后工作结束。(三)事故报告情况(三)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恒拓设备公司泵车操作工龙某立即将事故情况告诉泵车驾驶员罗某元,罗某元立即打电话向恒拓设备公司业务员吴某报告,吴某接到电话后立即打电话向恒拓设备公司总经理邓某锋报告,邓某锋随即赶到现场,确认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后,仅安排工作人员向平安保险公司核报商业保险理赔,未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4 月 20 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事故核查时如实陈述事故情况。宏林建设公司中骏湘潭璟悦一期项目现场施工员蒋某上拨打完 120 急救电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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