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建设与布局液化石油气汽化有自然汽化和强制汽化两种方式。自然汽化是在容器内的液态石油气吸收外界环境热量和自身显热汽化的过程。强制汽化是人为地加热,使液化石油气汽化。在工业和城市集中供气的使用中,因液化石油气用量大,自然汽化不能满足要求,或生产工艺需要燃气热值稳定时,多采用强制汽化后与空气(或低热值燃气)混合供应。近几年,随着液化石油气的发展,相继涌现出一批把液化石油气与其他可燃气体或空气掺混后由管道直接供给用户或窑炉燃用的汽化站和混气站,在此统称其为混气站,并作如下介绍。液化石油气混气站一般由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和混合气储罐)、汽化混气间、生活和辅助用房构成,其总平面布置示意
2、如图 1-4-1 所示。图 1-4-1 汽化混气站总平面布置示意1-混合气低压湿式储罐;2-压缩机房;3-汽化混气间;4-液化石油气储罐;5-辅助用房一、混气站的建设一、混气站的建设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建设同样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b.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汽化、混气设施。c.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d.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e.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f.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g.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
3、抢修人员和设备。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建、改建、扩建混气工程项目,应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设计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a.由液化石油气生产厂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应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b.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如储配站)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 23 天的用气量计算确定。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址的确定应与储配站站址的确定要求相同,站区四周需设置高度不小于 2m 的非燃烧实体围墙。二、混气站的布局二、混气站的布局混气站的总体布局应符合生产区与辅助区相分离
4、的原则。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备的布局按 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1.储罐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至少不应少于 2 台,其布置和间距按储配站的相关要求设置,其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4-1 的数据。表表 1-4-11-4-1 混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明火、散发火地点混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明火、散发火地点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m项目总容积/m310 11-30明火、散发火花地点、重要公共建筑3540站外民用建筑3035站内生活、办公用房1520汽化间、混气间、调压室、配电室、仪表间、值班室等非明火建筑1
5、215明火汽化间、供汽化器用燃气热水炉间1218站内道路(路肩)主要1010次要552.汽化间混气站汽化装置的总汽化能力宜取高峰小时用气量的 1.5倍,汽化器台数不应少于 2 台,其中至少应有 1 台备用。汽化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汽化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者的直径,且不应小于 0.6m。汽化器操作侧与内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2m。汽化器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0.6m。调压器可布置在汽化间内。3.混气间混气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混合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6m。混合器操作侧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1.2m。混合器其余各侧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0.8m。4.调压装置调压装置的设
6、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 0.75 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单独的箱内。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调压器室应有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的规定;室内的地坪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室内设有 2 台以上调压器平行布置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宜大于 1m;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 0.8m。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 0.30m。汽化、混气间平面布置示意如图 1-4-2 所示。图 1-4-2 汽化、混气间平面布置示意-气间,-混气间;-值班室1-汽化器,2-过热器,3-调压器;4-引射器;5-空气引入管;6-集气管;7-混合气出口;8-液相出口,9-热值灯;10-仪表盘三、混气工艺要求三、混气工艺要求1.互换性由于液化石油气中的丁烷气体在接近 0时,就会冷凝在管道中,给燃用造成不便,掺混一定空气后,由于露点降低,可满足在寒冷季节的长距离中压输送的要求,保证全年供给。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中,有条件与天然气干管连接的,一般在建设初期用液化石油气和空气的混合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