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14.11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4.1.1 爆破作业单位均应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破器材库。14.1.2 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储存爆破器材。14.1.3 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 GB50089的规定,总库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炸药为本单位半年用量;起爆器材为本单位年用量。14.1.4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当不同品种的
2、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 GB50089 的规定。14.1.5 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14-7 的规定。表 14-7 小型爆破器材储存库单库单一品种最大允许储存量序号产品类别最大允许储存量1工业炸药及制品5000kg2黑火药3000kg3工业导爆索50000 m(计算药量 600kg)4工业雷管20000 发(计算药量 20kg)5塑料导爆管100000 m注 1:工业炸药及制品包括铵油类炸药、硝化甘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射孔弹、起爆药柱、震源药
3、柱等。注 2:工业雷管包括电雷管、电子雷管、电磁雷管和导爆管雷管以及继爆管等。注 3:工业导爆索包括导爆索和爆裂管等。注 4:其他爆破器材按与本表中产品相近特性归类确定储存量;普通型导爆索药量为12g/m,常规雷管药量为 1g/发,特殊规格产品的计算药量按照产品说明书给出的数值计算。14.214.2 永久性地面仓库永久性地面仓库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 GB50089 的规定。14.314.3 永久性地下及覆土仓库永久性地下及覆土仓库永久性地下及覆土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 GB50154 的规定。14.414.4 可移动性
4、仓库可移动性仓库14.4.1 可移动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及外部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储存药量,按 GB50089 的相关规定执行。14.4.2 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采用移动式炸药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24 小时均应有人警卫;加工起爆体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移动式库房 50m 以外的地方进行。14.4.3 移动式库房的最大储存量为:炸药 10t,雷管 20000 发,导爆索 10000m,导爆管 10000m。14.514.5 地下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及发放站地下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及发放站14.5.1 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14
5、.5.2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或岩体破碎带内;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 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 60m;炸药库距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 20m;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 30m,壁槽式库不小于 15m;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储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储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
6、于殉爆安全距离。14.5.3 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 15m 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14.5.4 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14.5.5 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储存的炸药,不应超过 2t;单个壁槽不应超过 0.4t。14.5.6 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 2.5km 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14.5.7 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 0.5t;雷管不应超过 1000 发;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 0.25m;14.5.8 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14.5.9 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 30m 范围内掘进巷道。14.5.10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安装热线电话并装备报警器。14.5.11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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