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 年修订】(2006 年 7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操作规程并予以落实:(一)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二)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五)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七)应急预案管理和救援;(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3、每季度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全面检查,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
5、全生产职责,并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如实记录意见听取情况:(一)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计划;(三)重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变更计划;(四)生产经营布局调整计划;(五)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六)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经主管
6、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鼓励采用数字化手段开展线上培训。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要求,协调培训和考核计划,避免重复培训和考核。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新进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二)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离岗三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行业、领域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或者书面形式,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可以向社会开放。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本单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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