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年 月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根据 年 月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年 月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
2、用本办法。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第五条第五条县级
3、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
4、传统风貌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第七条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
5、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第九条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应当科学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能。第十条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6、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对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结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见,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建设单位网站发布;(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示屏)发布,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同步公示并征求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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