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金水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10 月 4 日 10 时 30 分,湖南金水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旗坑工区 10 中段 9 号斜井卷扬机在运输矿石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73 万元。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同意,12 月 18 日,由衡阳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祁东县安监局等单位组成市政府“104”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名单见附件 1),同时邀请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
2、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10 月 4 日 7 时 30 分由值班长唐华山派班,并组织召开了班前会,作业人员按照分工下井到各自的工作面,当天值班长邹华发和工区副主任邓国平一起下井到 9-1 采场检查,邓国平到基地作业面去检查,当时 9-1 采场顶板有松石,邹华发组织采场人员进行处理,之后就到 11 中段 9 号脉掘进面检查,然后到 9 号斜井检查松石情况,
3、约 10 时,下到 11 中段休息了一下,就到该中段掘进面叫管清明来放矿,开始放矿后邹华发上到 10中段 9 号卷扬机房,进机房后邹华发脱了上衣在吹风,陈兵正在操作卷扬机,陈兵站起对邹华发说:“帮我代开一下卷扬机。”说完陈兵就出了卷扬机房(死者家属坚持监控视频中陈兵未说话),邹华发等了一下就上机操作。当时箕斗在上部倒矿位置,邹华发上机后没有打“三下”信号铃就将箕斗下放到 11 中段的放矿点,当时放矿人是管清明,管清明将矿石放满箕斗后打了两下铃,然后箕斗提升到 10 中段倒矿点,倒矿后箕斗下放离放矿点约 1 米处管清明看到有一个人横在箕斗下的轨道上,箕斗停住后管清明打了两下铃,意思是要把箕斗拉上
4、一点,管清明接着打了一下铃,箕斗在拉上几米处停下了,管清明不敢看躺着的人,急忙跑到 11 中段去叫人来救援。邹华发下放箕斗后,见陈兵还没有回来,便离开卷扬机房到斜井码头门观看,看到有人从 11 中段上来告诉他出事了,邹华发就坐在 10 中段平巷中。之后邓国平带领人员赶往 11 中段事故地点,经检查,陈兵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金水塘矿业公司立即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善后事宜,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事故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工亡补偿和丧葬费 63 万元,亲属抚恤费另由工伤保险支付,现已完全履行到位,家属得到了安抚。二、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邹华发无证违规操作卷扬机,且卷扬操
5、作工陈兵违规进入斜井箕斗专用运输轨道导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违规操作。邹华发安全意识不强,作为值班长应该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带头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知自己无卷扬机操作证,代替操作属违规行为,且在操作卷扬机下行时未按规定打信号铃,导致事故发生。2、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思想教育不认真不细致,不能及时掌握作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卷扬机操作工未说明原因就离开操作岗位。(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陈兵,男,28 岁,金水塘矿
6、业公司红旗坑工区卷扬机操作工。擅自离开操作岗位违规进入斜井箕斗专用运输轨道,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二)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二)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邹华发,金水塘矿业公司红旗坑工区值班长,负责当日井下安全巡查工作,违规替代陈兵操作卷扬机,导致事故发生,本应对陈兵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相反还无证操作,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104 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安全生产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1、邓国平,金水塘矿业公司红旗坑工区生产副主任,当天工区井下带班领导。对卷扬机的安全操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104”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蒋云峰,金水塘矿业公司红旗坑工区主任,负责工区的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严,对卷扬机的安全操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104”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金水塘矿业公司要深刻吸取“104”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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