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第七节冶金企业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2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2、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
3、件的资金。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3(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4、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4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5、第二章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 50 元;(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 30 元;(三)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四)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 8 号)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 201
6、89 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 8 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 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5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 8 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 号)的规定。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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