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报批的建设项目。对居住及文教卫
2、生类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遮挡影响;2、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3、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建筑对拟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第四条第四条因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第五条第五条日照分析对象
3、:1、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老人公寓,残疾人住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等。2、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第六条第六条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1、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3 小时。当现状住宅(以户为单位)原有效日照低于大寒日 3 小时的,该户原最大的有效日照时间作为其日照标准,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该标准。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2、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宿舍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3 小时。宿
4、舍指有集中管理且仅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酒店式公寓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2宅。3、敬老院、老人公寓、残疾人专用住宅等服务设施:每间住宅至少有一个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2 小时。4、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 3 小时;中小学教室:每幢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 2 小时。5、医院病房:每幢大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 2 小时。6、旧区新建、改建项目: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1 小时。旧区范围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版)的要求界定。7、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特殊区
5、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8、已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违章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9、居民同意放弃日照权益,应出具书面意见,且经公证机关公证,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第七条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1、厦门市经纬度:东经 1186,北纬 24272、有效时间:真太阳时大寒日 8:00-16:00,冬至日 9:00-15:003、时间计算精度:不超过 5 分钟4、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小于 10 分钟。5、计算受影面:距离室内地坪 0.9 米 高的外墙位置6、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 1 米1 米。3第八条第八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
6、拟建建筑的客体范围内,应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类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日照分析前以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 H 以 01、02 为圆心,R(R=2H)为半径作出扇形日照影响范围,即为客体范围,R 最大不超过 200 米(如图 1)。在上述客体范围内,确定应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类建筑)并进行编号。拟建建筑为住宅或文教卫生类建筑的,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客体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图 1-1图 1-2图 1 客体范围图第九条第九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的 01、02 为圆心,R=200 米为半径做出扇形范围,即为该客体建筑的主体范围(如图 2)。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4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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