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线路敷设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
2、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11.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 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11
3、.2.3 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1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和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11.2.6 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
4、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11.2.7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11.2.8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十”线应为红色,负极“一”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4.3.1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 B1 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2 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3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民
5、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有关强条即将废止,新标准 10 月 1 日实施)8.1.6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8.1.7 明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接线盒、分线盒应采用阻燃性能分级为 B1 级的难燃制品。8.2.1 直敷布线可适用于建筑配电线路改造及室内场所。(直敷布线主要用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电气照明及日用电器插座线路的明敷布线。)8.2.2 室内场所采用直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不低于 B2 级阻燃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积不宜大于 6mm;2 护套绝缘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垂直敷设至地面
6、低于 1.8m 部分应穿导管保护;3 护套绝缘电线与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加导管保护。8.2.3 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或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应采用直敷布线。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8.3.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于素土内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 2.0mm 的钢导管,并采取防腐措施。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 1.5mm 的镀锌钢导管。8.3.3 穿金属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 40%。8.3.4 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管内:1 标称电压为 50V 及以下的回路;2 同一用电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主回路和无电磁兼容要求的控制回路;3 同一照明灯具的若干个回路。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8.4.1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室内布线可在顶棚内、楼板内或墙体内敷设。在室外布线时可采用明敷或直埋。8.4.2 可弯曲金属导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明敷于室内外场所时,宜采用中型可弯曲金属导管;2 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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