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规范公司人事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第三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部门、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下属公司、企业下属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
2、,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第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 2 个月作出计划上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第八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第九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1 总经理,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2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
3、、企业的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局聘任;3 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4 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第十条 公司内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职时,可能由内部晋升或调职,出现下列情形进行对外招聘。1 公司内部无合适人选时;2 需求量大,内部人力不足;3 需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须对外招募人才时。第十一条 甄选员工任用之主要原则是应聘者对该申请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的实际知识及应聘者所具备的素质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潜质和工作经验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任用。第十二条 新聘(雇)员工,用
4、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 雇用员工审批表和 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一年。第十三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第十四条 员工试用期满 15 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用者退回原单位。第十五条 临时
5、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 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蘑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第十七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第二十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第二十一条 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第二十二条
6、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 200、假日按日工资 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第二十三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1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开始享受探亲待遇;2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一年可探望配偶1 次 30 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3 与父母都不住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 20 天,已婚员工一年一次 20 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4 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5 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程,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6 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7 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以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第二十四条 婚假:法定婚假 3 天,晚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假 13 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第二十五条 产育假;第二十六条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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