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1、职业病防治计划1.1 制度完善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
2、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的要求。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1.1.1 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1.1.2 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1.1.3 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
3、、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1.1.4 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1.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
4、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1.3.职业病报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3.1 急性职业病报告:1.3.1.1 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 12-24 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3.1.2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1.3.2 非急性职业病报告:1.3.2.1 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报告。1.3.2.2 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3.2.3 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1.4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1.4.1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1.4.2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4.3 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5 检查计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1.6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1.7 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1.7.1 改进作业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有害物质散发。1.7.2 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1.7.3 搞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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