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完善、补充,且自成体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重点突出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安全技术要求、特殊质量要求,重视施工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 一、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范围及其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其施工工前,项目部必须组织编制专项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
2、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表-1。 2、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包括安全终端责任分解)、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安全检查和评价方法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设计计算书和设计施工图等相关图纸、文件。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
3、证与审批1、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工程部组织该分部分项工程的主管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编制专项方案。初稿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研究修改,形成正式文件,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项目部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即可组织实施。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表-2。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
4、参加专家论证会;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项目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安全质量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4、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或者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见表-3),并签字。该报告或论证表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
5、的指导意见。 5、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项目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后,或者业主、监理单位有要求和规定的专项方案,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运输等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7、审核不合格的,由项目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核、审批。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
6、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只需对原文进行局部修改的,应把修改内容进行记录;需要作较大调整或修改内容多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核批准,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项目部的安全终端监督责任人负责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项目部总工或工程部长、技术主管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表-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隧道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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