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六章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第四十七条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五)不
2、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第 2.0.6 条第 4.0.6 条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灌瓶间或汇流排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的实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当实瓶数量不超过 60 个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空、实瓶应分别存放;空瓶、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2m。第 9.0.10 条 乙炔站和车间的乙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二、每个焊炬、割炬或淬火炬,应设单独的岗位回火防止器。回火防止器设保护箱时,必须采用通风良好的保护箱。厂区及车间架空乙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最小净距(1)乙炔管道与同
3、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并行敷设时,其最小并行净距,可减小到0.25m。(2)乙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氧气管道或其它不燃气体管道(不包括氯气管道)同一水平敷设时,管道间水平净距可减少到 0.25m,但应在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 300mm 高范围内,应用松散的土或砂填实后再回填土。氧气站设计规范3.0.6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站房、供氧站,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设至少一个直通室外的门。3.0.7 输氧量不超过 60m3/h 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
4、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或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3.0.9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使用目的可燃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供气装置或供气站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6.0.12 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不小于 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宜不小于 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 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 0.41.2
5、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溶解乙炔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要求;(三)操作人员应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九条 使用溶解乙炔时
6、,应严格遵守溶解乙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前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应使用。(二)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溶解乙炔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严禁碰撞、敲击;严禁在瓶体上引弧;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溶解乙炔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应留存不低于 0.05Mpa 的剩余压力;(三)溶解乙炔气瓶放置地点,不应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小于 10 米;不应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源的场所;不应受曝晒或受烘烤;不应放置在电绝缘体上;(四)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者不得自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瓶阀、易熔塞等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溶解乙炔气瓶进行焊接修理;(五)移动溶解乙炔气瓶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 0.15MPa;(七)溶解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关闭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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