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 安全距离 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
2、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 GB50016、GB50160 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2011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第十八条除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 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 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 米;(2)省道不少于 15 米;(3)县道不少于 10 米;(4)乡道不少于 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
4、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 米。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30 号,2005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 200 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 200 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200 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5、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不少于 8 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10 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12 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 15 米。第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2)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39 号,1998 年 1 月 7 日 起施行)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
6、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电压与距离110kv 5m35110kv 10m154330kv 15m500kv 20m(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 2 海里(港内为两侧各 100 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 100 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 5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5、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8228 号,1982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第七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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