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9”珠海衡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2019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09:40 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绿岛湖项目地块三 1 座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区政府委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019 年 8 月 5 日,珠海衡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珠海衡桉建筑工
2、程有限公司负责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绿岛湖项目地块三 1、2 座的门窗玻璃清洁。珠海衡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23893588,住所地:珠海市华宇路 85 号水果物流仓库 D5-4 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兰,成立日期:2014 年 02 月 19日,商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8 时许,由珠海衡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兰安排的曾召杰、伏光顺(死者)、伏光贵、曾召银、曹学国一行 5 人到达事发项目工地。在现场,领班曾召杰安排伏光顺等 4
3、人,对 1、2 座平均分楼层(总楼层31 层)由高到低入户检查是否有之前(2019 年 8 月份)门窗玻璃清洁作业时遗留的工具、并交代对不干净的门窗玻璃再次进行清理。随后,伏光顺领取了水桶、抹布等工具后与伏光贵、曾召银、曹学国一同乘坐 1 座电梯上楼,由于伏光顺被安排在较低的楼层,其在电梯上行至 7 楼的位置时最先走出了电梯,其余 3 人继续乘坐电梯上楼,分别到各自负责楼层区域。2019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40 分许,在对 1 座 02 户型主卧室窗户进行清理过程中,伏光顺不慎从窗户外坠落,跌落至一楼绿化带,为其配发使用的水桶、抹布及三楼建筑外墙装饰陶瓷板也散落在绿化带上。事后,
4、正在该小区工作的工人看到有人躺在绿化带上,立即拨打 110 报警。随后,闻讯赶到现场的曾召杰,通知其他工友下楼过来帮忙、还抱着伏光顺询问情况,几名工友将伏光顺扶出事发项目工地,并由 120 急救车送去南庄绿康医院救治,在抢救室救治半小时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二)应急处置情况(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庄分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派出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珠海衡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曾召杰处置死者善后事宜,抚慰好家属情绪,及时妥善的对死者家属进行
5、了赔偿,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伏光顺,男,汉族,1964 年12 月 4 日出生。(二)经济损失(二)经济损失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25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伏光顺安全观念淡薄,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清理玻璃窗户,违规冒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导致高处坠落,经抢救后不治身亡,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珠海衡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
6、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伏光顺独自一人在未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就冒险作业,其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的性质认定(三)事故的性质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一)事故责任认定1.1.伏光顺安全观念淡薄,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伏光顺安全观念淡薄,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冒险高空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发生事故违规冒险高空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发生事故,对这起事故负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2.2.珠海衡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珠海衡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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