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消防设施常识,1、建筑分类和耐火极限2、防火、防烟分区3、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5、防烟、排烟6、消防电气,建筑防火,失去控制的火常会带来灾难,建筑防火的任务是在假想失火的条件下尽量抑制火情的发展,控制火势的传播和蔓延,因此建筑设计时建筑材料的选用,防火分区的合理划分,设计合理的消防疏散通道,合理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使建筑在火灾中不致坍塌,及足够的消防通道便于消防车靠近着火建筑展开扑救等,必须对建筑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保证消防安全。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规模越来越大,单体建筑面积不断增加,装修的投资不断增高,公共场合的活动更加频繁,火灾隐患和火灾损失也在提高,群死群伤的事件
2、也时有发生,国家消防规范也进行了相应的修定和补充,低规增加高规的防排烟,城市交通隧道,喷规调整了仓库危险等级的划分,高规调增了32米以下的喷淋要求,新消防设备进入市场,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利用建筑中的消防供水管道和其他消防设施,对早期火灾的防控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建筑分类简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简称低规)普通建筑: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m的 公共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城市交通隧道;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2005版(简称高规)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医院、高级旅馆;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住楼、综合楼、展览楼、电信楼;或超过1500m2的商住楼;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二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除一类高层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公共建筑;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消防设施设置常识,一般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一类建筑除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或不宜用水扑救
4、的部位以外均应设置喷洒系统。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其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应设喷洒系统,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的划分,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低规或建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m2;耐火等级为三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200m2;耐火等级为四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600m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m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高规)一类
5、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1000m2;二类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1500m2;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500m2;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部位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屋顶或楼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档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割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防烟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m2,并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的基本要求,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设施分隔。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目前市场多采用无机双轨双帘防火卷帘门)地
6、下商店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歌舞娱乐场所当设置在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耐火极限与耐火等级,耐火极限: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撑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四级;一级 耐火极限(见表列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二级 耐火极限 三级 耐火极限 四级 耐火极限按建筑高度要求一类高层建筑耐火极限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大于3h以上。防火门窗的耐火极限:甲级1.2h 乙级-0.9h 丙级-0.6h,防火卷帘门及防火门,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参考: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DB21T1208-2003)安装要求:导轨平行度不应大于5;垂直度不大于1.5m,全长不大于20;自动下降臂力不得大于70N(7Kg);两侧控制按钮安装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导轨预埋钢件间距应为600-1000;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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