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
2、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建筑工程实现安全可靠、生态宜居、绿色低碳、循环高效。第四条 建筑工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建筑工程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应当严格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将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人民
3、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提交省标准化委员会协商解决。第二章 标准导引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标准体系
4、,以高标准推动建筑工程高质量。第九条 建筑工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建筑工程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满足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绿色、节能等指标的要求;(四)体现本省自然条件、气候特征、资源禀赋、地域文化、民俗习惯等要求;(五)符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的要求。第十条 建筑工程标准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要求;(二)可能造成行业壁垒、阻碍技术创新、排除和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三)指定采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
5、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第十一条 鼓励研究制定百年建筑标准,推动建筑长寿化、建设产业化、绿色低碳化、品质优良化。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定、修订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造、绿色建筑评价、资源综合利用建材和绿色建材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以及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遵循因地制宜、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二)满足安全耐久、服务便捷、健康舒适、环境宜居、节约资源等要求;(三)满足节地与土地利用、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绿色建材利用和室内环境等指标要求;(四)满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和使用空间、设备管线可改造的要求。第十
6、三条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建筑节能技术、节能新材料应用等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满足建筑能耗和其他热工性能指标要求;(二)采用高效供能设备;(三)采用节能、环保、防火的新技术、新材料;(四)推进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五)推进清洁能源利用。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城市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综合管廊、地下管网工程、排水防涝设施等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满足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要求;(二)建筑物安全疏散、应急避难与消防设施的设置,满足安全逃生、生命维系、事故救援等要求;(三)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耐久性能、力学性能等满足安全可靠的要求;(四)满足城市排水防涝设计重现期的设防要求;(五)满足城市供热、燃气、给水、排水、通信管网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的要求;(六)满足城市生态空间在雨洪调蓄、雨水径流净化、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功能要求;(七)满足有效防御台风、暴雨、暴雪、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要求;(八)施工现场危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施工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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