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 安全培
2、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市(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本辖区安全培训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 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按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第六条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
3、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安全监察人员,市(州)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
4、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七条 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具备的条件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第八条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50 万元以上;(二)有 3 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 8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5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 5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培
5、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基地;(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30 万元以上;(二)有 2 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 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3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 3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第十条 申请三级、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6、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经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发证。(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30 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三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按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除此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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