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讲解了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规范和指导原则,旨在通过法治思维和方式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人民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活动,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如场所、经费、印章、标识牌等。此外,规定还强调了人民调解员应具备公道正派、热心工作且有一定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条件,可以是兼职或专职。
2、对于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等情况,明确了保护人民调解员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同时,针对调解工作的受理范围,规定列举了婚姻、家庭等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类型。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涉及人民调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组织等。这些单位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处理发生在本区域或本单位内部的各类民间纠纷。此规定特别适用于那些希望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冲突的当事人,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公正、便捷、免费的调解平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同时,它也适用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人民法院,在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发挥作用,确保调解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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