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市、
2、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组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等设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组织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
3、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供销合作社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以及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本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
4、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投放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发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第七条 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八条 本市鼓励环境卫生、物业及再生资源回收等企业开展市场化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按照垃圾类别和数量收取费用。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有机融合,扶持低价值可回收物再生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处理,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性和便利性。第九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
5、类别实施分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第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党政机关、驻汉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
6、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管的居住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权属及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开办单位或者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六)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分类收集点,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二)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集中到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四)制定生活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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