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及等级划分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型1、人身伤害事故:指从事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2、在工作区域内发生的造成轻伤或重伤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 1 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或损失工作日 105 日及以上的伤害。2、火灾事故:指本公司工作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3、爆炸事故:指本公司工作区域内发生的爆炸事故。4、急性中毒事故:指本公司工作区域内发生的由于工作性有毒物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体突发病变,处于危险状态,导致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
3、故。5、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本公司工作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灼伤、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1、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及以上,或重伤 10 人及以上,或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 12 人,或重伤 39 人,或经济损失 3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3、较大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包括伴有轻伤)12 人,或经济损失 10 万元及以上、30 万元以下,但无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4、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或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下,但无重伤、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
4、故的单位,除立即处理险情外,还必须在知道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按下列程序迅速报告,发生火灾事故时,当事人或目击者应先报火警。第六条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汇报;事态仍在继续的,要随时报告。第七条发生死亡人数 3 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分管安全生产公司领导必须在 2 个小时内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理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必须首先抢救遇险人员,确保人身安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视事故严重程度,由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或公司领导直接现场指挥事故抢救工作。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公
5、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总调度室、消防队、工人医院、保卫部等相关单位必须做好现场抢救、现场保护和警戒等工作。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总调度室必须对事故做好详细记录。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无论何种原因及事故大小必须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第十四条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五条重大或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6、处理。第十六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公司消防管理部门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事故调查分析后 2 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填报事故报告表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十八条事故处理审批程序1、一般事故:2、较大事故:3、重大或特大事故: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并对事故记录、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第六章事故责任处罚第二十条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一律视同责任事故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经济处罚1、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扣罚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00 元、负有责任的单位副职领导 250 元、该工段工段长 100 元、当班值班长100 元、单位安全员 100 元、当班班长(专责或主理,下同)100 元、事故间接责任人1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当月工资500元直至扣完(仅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其基本生活费),直接从相关人员当月工资中扣罚。2、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扣罚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000 元、负有责任的单位副职领导 1800 元、该工段工段长 300 元、当班值班长 300 元、单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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