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 64 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有色、建材建材、机械机械、轻工轻工、纺织纺织、烟草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险化学品、消防消防(火灾火灾)、燃气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解读】(1)本判定标准中第三条“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第四条至第十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
3、、轻工、纺织、烟草 7 个行业的工贸企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 3 个领域-2-的相关工贸企业。(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炼铁高炉,30 吨以上的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炼炉的,相关要求按照第四条冶金企业(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执行。(3)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要求按照第五条有色企业(三)、(六)、(七)、(八)、(九)、(十)项执行。第第三三条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应当判定为
4、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解读】判定情形: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5、企-3-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二(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解读】判定情形: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三(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6、考核合格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解读】判定情形:判定情形: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 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第四条第四条冶金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隐患:(一(一)会议室会议室、活动室活动室、休息室休息室、操作室操作室、交接班室交接班室、更衣更衣室(含澡堂)等室(含澡堂)等 6 6 类人员聚集场所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4-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解读】1.1.说明:说明:(1)“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铁水、钢水、液渣(以下简称“熔融金属”,冶金企业下同)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两侧围墙为界的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其中,横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小车运行方向;纵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方向(图 4-1)。“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不包括架空层平台正下方被遮挡的区域,如转炉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行走区域。(2)“操作室”包括控制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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