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编号:_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发包人:_承包人:承包人: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_年年_月月_日日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四、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
2、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六、合同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技术标准和要求;7.合同图纸。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九、合同生效合同
3、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双方约定后本合同生效。发包人:(盖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承包人:(盖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投标函及其附录投标函及其附录第四部分第四部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第五部分第五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一般规定1.1 词语定义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本项目指
4、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1.1.2 本工程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1.1.3 本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1.1.4 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1.1.5 合同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1.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1.1.
5、7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1.1.9合同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1.1.10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1.1.11 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1.1.12 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
6、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3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4 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5 承包人代表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6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7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8 监理人代表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9 永久工程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1.1.20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1.1.21 区段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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