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编号:_市政道路施工合同市政道路施工合同甲甲方:方:_乙乙方:方: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_年年_月月_日日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1、工程名称:、工程名称:2 2、工程地点:、工程地点:3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地块至市政公路之间段临时道路工程(包括道路土方开挖、塘渣回填、混凝土路面等工程),道路总长暂定。4 4、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有
2、关规定,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书等。5 5、合同造价:、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元整。6 6、工期工期: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天内完成。工期每延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上述逾期违约金,甲方可在本工程造价中直接扣除。7 7、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本工程设置履约保证金元整。8 8、结算办法、结算办法8.1 按以下原则结算:8.1.1 按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版)结算,具体单价及费率详见附后清单。8.1.2 根据附后清单约定的价格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按实结算。8.2 土方开挖费用按挖机台班及短驳运输费用单独计取,单独土方短驳运输(运距 1000 米内)按元/车(吨车)计,此单价均已包括管理费税
3、金等所有费用。8.3挖土机采用型挖机,挖土机费用按元/小时单价包干,此单价已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9 9、工程质量、工程质量9.1 道路工程质量按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执行,要求保证达到合格等级。并达到以下要求:9.1.1 混凝土层混凝土采用设计规定的商品混凝土。厚度误差:10%厚度。平整度误差:小于 10mm。宽度:不小于设计规定。9.1.2 塘渣基层塘渣层的高度、宽度、纵横坡度和边坡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路基开挖应至老土,当局部为淤泥土时,应保证回填厚度应经甲方确认。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路基应碾压密实、
4、均匀坚实、稳定,压实度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必须用不小于 15 吨的压路机碾压检验,其轮迹不得大于 5mm。不得有翻浆、软弹、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道路中线标高允许误差20mm。平整度允许偏差:20mm。宽度允许偏差:100mm。9.2 材料要求9.2.1 中标单位必须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试验报告。招标单位对材料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复验,复验合格其相关费用由招标方建设单位支付,复验不合格其经济损失及复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9.2.2道路基层塘渣要求采用清塘渣。9.3 乙方必须精心组织施工,如未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施工而造成返工重做的,由此造成的所有
5、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9.4 由于乙方偷工减料等施工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9.5 乙方必须做好本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否则,因此对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9.6 路基及道路基层必须碾压密实,否则,由此造成的道路缺陷修复责任由乙方承担。1010、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10.1 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及东洲街道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事故发生。10.2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其它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同时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甲方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元。10.3 乙方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环境破坏,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10.4 乙方的所有人员必须持证持牌上岗。1111、资料管理和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资料管理和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11.1 乙方必须按照市政工程规定要求,整理本工程的各项技术资料。11.2 本工程的所有资料必须用 A4 纸,并用电脑打印。11.3 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15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二套,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11.4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30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完整的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资料一式三份。1212、付款办法:、付款办法:12.1 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毕后一个月内,除留设结算造价 10%的质量保修金外,其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造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税务发票。12.2 质量保修金按以下规定支付:a)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一年后的 14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质量保修金;b)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12.3 水电费用乙方自理。131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