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 年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23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开局之年。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建部、省委、省政府、住建厅、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按照全 xx、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工作安排,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隐患“双控”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压实整改责任,限期完成
2、整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守住行业安全底线,确保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一、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一)树牢底线思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总书记对内蒙古露天煤矿坍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市委防灾减灾 12 个100要求,坚持“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工作总思路,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持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自建房安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等专项整治,强化防范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和监督执法,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3、,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二、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二)强化监管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每季度至少上报 1 次党组会(安委会例会),及时研判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重点工作。(三)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将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抓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每月至少带队检查 1 次,每半年组织1
4、 次应急救援演练,全员覆盖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督促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监理、物业服务企业加快清单制管理提档升级,形成务实、高效、管用的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持续提升房屋所有权人、燃气用户等主体安全责任意识。三、防范化解城市运行安全重大风险(四)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多渠道多形式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提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出抓好城镇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网约房、餐饮场所等重点部位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燃气隐患动态清零。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燃气
5、、违规生产和销售燃气具、野蛮施工、违章占压、不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好燃气安全“人民战争”。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加快提升燃气本质安全。(五)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城市防洪堤、道路、桥梁、人行天桥、桥涵、下穿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照明等市政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和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市政道路、桥梁及其边坡、挡墙的日常巡查、变形监测、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工作机制。汛期期间,落实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洪涝、地质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应急抢险人员物资储备,确保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推进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开展城市建成
6、区管网“清肠”行动,动态监控城市易涝点位,有序开展重要易涝点整治,确保安全度汛。持续开展窨井盖安全隐患治理,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排险除患。(六)做好园林绿化安全管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园内游乐设施、健身设备、防护设施、救护设施及防灾避险标志等检查维护,以及自然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做好节假日期间游客疏导,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四、深化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七)做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持续巩固提升“百日行动”及“回头看”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以“管控是否持续有效、分类整治是否彻底”为重点,化解存量、严控增量、防范变量,加快推进房屋安全评估鉴定,“一栋一策”实施分类整治,严禁“带险经营”,确保 6 月底前完成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全面整治。(八)深入推进“两违”清查。加强部门统筹协同,持续深入开展城镇和农村地区学校、医院、养老院、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隐患排查,推动 C、D 级危房整治。结合前期工作成效,集中力量清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行为,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及时依法查处或移交权属部门处理,确保房屋住用安全。(九)加快长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