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 勤 管 理 制 度考 勤 管 理 制 度1 1为 加 强 公 司 员 工 考 勤 管 理,特 制 定 本 规定。一、工 作 时 间一、工 作 时 间1、员 工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为 上 午8:5 0 至1 2:0 0,下 午 为1:1 0 至5:3 0。每 周 六、周 日 休 息,因 季 节 变 化 需 调 整 工 作 时 间 时 由办 公 室 另 行 通 知。2、公 司 职 工 一 律 实 行 上 下 班 指 纹 打 卡。3、所 有 人 须 先 到 公 司 打 卡 报 到 后,方能 外 出 办 理 各 项 业 务。特 殊 情 况 须 经 主 管 领导 签 字 批 准,不 办 理 手
2、 续 者,按 迟 到 或 旷 工处 理。4、迟 到 一 小 时 之 内,8:5 5 9:0 0 到公 司 的 算 迟 到,以1 元/分 钟 处 罚(主 管 翻 倍),上 班 时 间 开 始 后5 分 钟 至3 0 分 钟 内 到 者,按迟 到 论 处;3 0 分 钟 至1 小 时 到 班 者 按 旷 工1小 时 论 处;超 过1 小 时 者 按 旷 工 半 天 论 处。提前1 5 分 钟 以 内 下 班 者 按 旷 工1 小 时 论,超 过1 5 分 钟 提 前 下 班 者 按 旷 工 半 日 论。5、员 工 外 出 办 理 业 务 前 须 向 本 部 门 负责 人 申 明 外 出 原 因 及
3、 返 回 公 司 时 间,否 则 按外 出 办 私 事 处 理。6、员 工 无 故 旷 工 半 日 者,给 予 一 次 警告 处 分;每 月 累 计3 天 旷 工 者,扣 除 当 月 工 资,并 给 予 记 过 一 次 处 分,无 故 旷 工 达 一 个 星 期以 上 者,给 予 除 名 处 理。二、事 假 管 理 方 法二、事 假 管 理 方 法1、事 假 应 在 前 一 日 下 午5 时 前 申 请,经 主 管 查 实 认 可 并 核 准 后 方 为 有 效,一 次 不得 超 过5 天。2、全 年 累 计 事 假 不 得 超 过1 4 天,超时 为 旷 工。3、事 后 申 请 视 为 旷
4、工,但 遇 偶 发 事 故,应 于 两 日 内 提 出 申 请,经 主 管 或 人 事 人 员 查明 属 实 后 准 予 补 假。事 后 申 请 一 月 不 得 超 过3 次,超3 次 者 则 视 为 旷 工。4、员 工 无 故 旷 工 者,除 扣 除 未 出 勤 时的 工 资 外,并 每 次 扣 其 该 月 份 薪 金 总 额1%,充 为 福 利 金。5、凡 请 事 假 当 月 累 计4 小 时 以 内,计扣 半 天 工 资,超 过4 小 时 至8 小 时 以 内 按 一天 计 扣。三、病 假 管 理 方 法三、病 假 管 理 方 法1、因 病 请 假 一 天 者,最 迟 应 于 请 假 的
5、翌 日 提 出 申 请,经 主 管 签 核 后 将 请 假 申 请 送交 人 事 科 登 记。2、请 病 假 一 天 内 者 免 附 医 师 证 明,但当 月 边 续 请 病 假 一 天 以 上 或 累 计 逾 一 天 者 必须 提 供 当 日 就 医 的 证 明(必 须 为 公 立 医 院,私立 医 院 无 效)。3、全 年 病 假 累 计 不 得 超 过3 0 天,届满 时 因 病 情 严 重 经 公 立 医 师 诊 断 必 须 续 疗 养者,可 酌 给 特 别 病 假,但 以3 个 月 为 限,现住 院 者,以1 年 为 限。4、当 月 请 病 假1 天 者,本 薪 照 给,4天 以 内
6、 者 计 扣 半 天 工 资,超 过4 天 至8 天 者扣 一 天 的 工 资。(须 有 公 立 医 院 的 医 生 证 明,并 经 行 政 部 门 审 核)5、不 按 上 列 规 定 请 假 者,均 以 旷 工 论。四、员 工 请 假 核 准 权 限四、员 工 请 假 核 准 权 限1、1-3 天 由 直 属 核 准。2、4-6 天 由 经 理 核 准。3、7 天 以 上 由 总 经 理 核 准。五、工 作 中 外 出 管 理 方 法五、工 作 中 外 出 管 理 方 法1、上 班 中 因 事 外 出 者,需 填 写 出 门 申请 单,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核 准,转 交 前 台,由前 台 负 责 出 入 时 间 的 填 入,并 于 次 日 早 晨 交公 司 人 事 部 备 查。2、因 病 或 紧 急 事 故 需 外 出 者,外 出 时应 先 请 准 给 假,并 填 具 请 假 卡,由 主 管 核 准,转 交 前 台,由 前 台 负 责 出 入 时 间 的 填 入,并于 次 日 早 晨 交 公 司 人 事 部 备 查。3、其 他 零 星 事 务,不 予 准 假,擅 自 出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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