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医疗管理规程1.0 员工就诊1.2.1 根据员工病情需要到医院治疗者,一律先办理请假手续。1.2.2 在医院就诊一律由本人先支付现金。凡单项检查超过 200元者,须经办公室审核同意。1.2.4 特殊疑难病如需到专科医院治疗时,须经指定医院出具转院治疗证明,并征得公司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前往就医。1.2.5 在试用期内的正式员工,需就诊或治疗时,其医疗费自理。1.3 急诊:1.3.1 员工在公司外患急病不能赴指定医院就诊时,可就近在区级以上医院看急诊。急诊只限初诊,复诊时必须通过办公室转诊到指定医院进一步诊治。1.3.2 员工经批准出差等在外埠发生急病时,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1.4 传染病
2、就诊:1.4.1 员工患传染病(肝炎、痢疾、伤寒、肺结核等),应及时报告办公室,经同意后可到指定医院或传染病院就诊。1.4.2 正式员工患传染病经治愈后,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办公室审核、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回岗工作。1.4.3 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经发现患有传染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痢疾除外)到办公室人事主管处办理离职手续。患痢疾传染病的临时人员经治疗,一周内仍未治愈的,员工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对不宜继续聘用的按劳务合同书和“调配工作程序”办理职手续。2.0 员工住院2.1 指定医院住院:2.1.1 正式员工患病需住院治疗者,应持指定医院所开的住院通
3、知单,经办公室和本人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办公室批准后,持支票申请单到财务部门按员工应享受的报销比例办理支票领取手续。2.2.2 员工因公负伤需住院治疗时,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属因公负伤情况应由部门出具报告,公司办公室认定伤势,确定是否需在外就诊,并由部门在 24 小时内将伤情报告连同诊断证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伤势严重的(或对个人有后遗症影响的)还需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2.2 急诊住院:员工急诊住院后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本人所在部门(本人不能亲自报告时可委托家属等人及时告之)。2.3 员工患病需住院且本人不能来公司办理支票借领手续而需委托家属领取支票时,应由被委托人持本人单位证明和
4、户口本(能证明与患者病员工的亲属关系),经办公室审核后根据指定医院意见确定支票限额,送财务部核签、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办理借支手续。3.0 员工病假的审核管理3.1 办公室审假:3.1.1 办公室根据患病员工的病情,审核其是否需要到指定医院就诊。需要时开给病假条,每次给予半天或一天的病假。3.1.2 办公室开除的假条,需经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患病员工方可休假,病假条送考勤员留存。3.2 医院开假:3.2.1 指定医院及急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必须经公司办公室审定后方为有效。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患病员工应持医院的医疗手册、处方、各种检查结果、药费收据(急诊收据必须有急诊章),经办公
5、室审核后在病假条和药费据上盖章。3.2.2 非指定医院的急诊病假,一般为 1 天有效(特殊重病、意外严重伤害、出差在外的急诊条可按 3 天认可),顺序日期的连续急诊假证明无效。病未愈的需于次日到办公室诊治或通过办公室转诊至指定医院。非急诊病开急诊假证明无效。因急诊病休假者,应及时去办公室送假条盖章(需持急诊病历和有关检查),交所在部门考勤员留存。3.3.3 患病员工经办公室同意到医院看病时,应持办公室开具的病假证明(一般疾病半天,需做特殊检查的每次为 1 天),方为有效。4.0 医疗费管理和报销规定4.1 试用期间的员工患病不享有包干医疗费。试用期满后转正的员工医疗费实行全年定额包干,节约归已
6、、超支按比例报销的管理办法。医疗包干费标准为:4.1.1 企龄不满 2 年者,每月 20 元,全年包干 240 元。4.1.2 企龄满 2 年不满 4 年者,每月 25 元,全年包干 300 元。4.1.3 企龄满 4 年不满 6 年者,每月 30 元,全年包干 360 元。4.1.4 企龄满 6 年不满 8 年者,每月 35 元,全年包干 420 元。4.1.5 企龄满 8 年以上者,每月 40 元,全年包干 480 元。4.2 员工就诊医疗费支出超出全年包干费标准的部分,按员工企龄分不同比例报销的标准如下(政府规定医药费报销范围内):4.2.1 企龄不满 2 年者,超支部分报销 40。4.2.2 企龄满 2 年不满 4 年者,超支部分报销 45。4.2.3 企龄满 4 年不满 6 年者,超支部分报销 50。4.2.4 企龄满 6 年不满 8 年者,超支部分报销 55。4.2.5 企龄满 8 年以上者,超支部分报销 60。4.3 员工医疗费的支出,包括在医院医疗费和住院费用,采取累计核算的办法,由办公室建立台帐。凡当年个人医疗费支出在个人包干范围内的,不再办理报销手续,其节约部分归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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