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 资 制 度第一条、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第二条、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共分六职等。第三条、本薪以薪点计算。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 100 级。第四条、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第五条、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第六条、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总经理 5000副总经理 4000经理 3000副理 2500襄理 2000主任 1000副主任 500第七条、功俸津贴: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一职等,每年增加 2000 元二职等,每年增
2、加 1200 元三职等,每年增加 1000 元四职等,每年增加 800 元五职等,每年增加 600 元六职等,每年增加 400 元第八条、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第九条、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第十条、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 5 日发给。第十一条、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第十二条、加班费:加班费以每小时 60 元计算。第十三条、代扣项目: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的规定进行。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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