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2023 年年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案83208320 字范文字范文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总体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及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全面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经政府同意从即日起在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2、为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自治区五十三条配套措施、盟级七十四条具体工作要求及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任务清单,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突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建筑施工(含自建房)、消防、燃气、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旅游、特种设备、民爆、电力、校园、医疗卫生等其他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
3、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为我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二)工作目标。结合全安全评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矿山领域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四不两直”安全检查、县市(区)“交叉互检”、专项督导等近期部署的重点工作,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提高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能力。各有关部门对照“三管三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效提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重大事故
4、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全面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二、专项行动主要内容二、专项行动主要内容(一)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各苏木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1.充分发挥管理团队和安全专家作用,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主要负
5、责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强化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积极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到位、落实到位,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2.学习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常态化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
6、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事项,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组织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动态闭环管理。制定并严格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予以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至少 1 次(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 1 次),分管副职每月至少进行 2 次、其他副职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安全隐患检查。检查记录要存档备查;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解决问题,确保安全。3.全面排查整治动火等危险作业,有效治理各类火灾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组织开展至少 1 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要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