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 年修订】2005 年 8 月 31 日国务院令第 447 号发布;根据 2013 年 7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次修订;依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09 号)第四次修订;根据 2022 年 3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
2、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52 号)第五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
3、日 30 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第六条进
4、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 6 个月前公布;在
5、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
6、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第十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第十三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四条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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