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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3.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1、千灯镇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3.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17时21分左右,位于昆山千灯镇红星路1号3号房的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员工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千灯镇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千灯镇党委委员、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组员为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监委、昆山市总工会、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千灯镇相关人员,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

2、组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山市千灯镇红星路1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潘光运,成立日期:2015年3月19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机电设备、五金零件、金属模具的生产、加工、销售;注塑设备的维修;绿化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水电工程、建筑装饰装潢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019年3月26日下午,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正常生产。17时21分左右,昆山鑫潘阳机

3、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在高度为1米的工作台上安装攻丝机的螺丝,员工周某某在操作工作台西侧的钻床,李某从工作台下来的时候,周某某操作的钻床突然倾倒,将李某压住。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等人将李某送至昆山市千灯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李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三、监管履职情况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列入昆山市重点监管企业,由千灯镇负责日常监管。(一)文件发放情况2018年,千灯安环所向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放了2018年昆山市工贸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等7份文件。(二)会议召开情况2018年4月11日,千灯镇安环所组织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召开了2018年千灯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动员部

4、署大会。2018年6月7日,千灯镇安环所组织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召开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与警示讲座。(三)日常监管情况2018年至事故发生,千灯镇安环所对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8次安全检查,共发出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意见书6份、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表1份、工贸企业秋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表1份,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26条。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1)事故中死亡人员李某,男,52岁,河南陕县人,身份证号码:4112221967*1010。(2)直接经济损失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93.9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五、事故原因分析和

5、事故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钻床未固定,李某从高度为1米的工作台下来的时候,被倒下的钻床压住后死亡。(二)间接原因1.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并采用有效的管控措施,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钻床进行固定。2.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潘光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参加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培训且未取得证书,未按照要求对钻床进行固定。(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千灯镇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2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6、议1.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并采用有效的管控措施,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要求对钻床进行固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潘光运,昆山鑫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参加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培训且未取得证书,未按照要求对钻床进行固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潘光运进行行政处罚;建议昆山市公安局对潘光运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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