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加强工厂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工厂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工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 3 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工厂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 2 章 机构设置第 4 条 工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2、,由生产总监担任主席,其主要职责如下。1全面负责工厂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安全教育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工作;2研究制订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第 5 条 工厂生产部设安全办,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2实施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3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查。4配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第 3 章 教育与培训第 6 条 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所在部门、班组、岗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 7 条 对从事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
3、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 4 章 劳动场所安全管理第 8 条 劳动场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配备防护设施。第 9 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 10 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 11 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工厂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安全办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工厂财产损
4、失的,需向其索赔并对其严加处理。第 12 条 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第 13 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 14 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部安全办等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才可施工、投产。第 5 章 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第 15 条 各种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
5、划地更新和改造。第 16 条 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第 17 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1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2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3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4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 18 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第 6 章 易燃、易爆物品
6、安全管理第 19 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 20 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贮存地点严禁烟火,并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第 21 条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进行以下申请审批程序。并且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1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填写动火申请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生产部部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车间主任填写动火申请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安全主管和生产部部长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车间主任及安全主管审批后方可进行。第 7 章 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 22 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各个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第 23 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情况。第 24 条 做好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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