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工厂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保证工厂的生产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全体员工。第 2 章 组织机构第 3 条 工厂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由生产总监担任主任,生产部部长担任副主任,成员是保安员。第 4 条 安全办成立消防安全小组,由安全主管副总担任组长,各车间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是安全办其他工作人员和各班组长。第 3 章 消防安全教育第 5 条 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第 6 条 定期组织
2、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防范。第 7 条 各生产车间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 8 条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第 9 条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 10 条 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第 4 章 防火巡查、检查第 11 条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第 12 条 安全消防小组每周对各车间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情况。第 13 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请车间主任在记录上签名。第 14 条 安全消防小组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
3、受检车间,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第 15 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第 5 章 安全疏散设施第 16 条 各车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第 17 条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第 18 条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第 19 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第 20 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第 6 章
4、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第 21 条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第 22 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管理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运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第 23 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1烟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安全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每个烟感、温感探头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5其他消防设
5、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6消防器材管理。(1)每年在冬、夏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3)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车间主任。(4)各车间的消防器材由部门自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安全消防小组。第 7 章 火灾隐患整改第 24 条 各车间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第 25 条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车间,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第 26 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车间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
6、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安全主管报告,并向生产总监或当地消防部门报告。第 27 条 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消防部门。第 8 章 用火安全管理第 28 条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安全小组申请“动火许可证”,动火监护由消防安全小组委派。第 29 条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 5 米区域范围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保证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第 30 条 如果在作业区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区所在部门经理级主管人员申请。离地面 2 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他物品的火花;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第 31 条 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火灾的由消防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 32 条 严禁在车间、库区、办公区及其他危险区域吸烟点蚊香等违章用火。第 9 章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第 33 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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