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产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1.名词定义:原材料指我司为了生产产品而购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材料,包括电子材料、五金塑料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外协加工产品等的统称。需方专指徐州市精英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供方指为我司提供所有原材料的厂商。2.适用范围: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均依本协议负责赔偿。3.质量责任:3.1 需方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供方承担证明该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3.2 需方对于原材料的品质控制采用委托供方检验的方式,即使不做任何检验和测试
2、也能直接投入生产。3.3 供方应承担的责任:3.3.1 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的原始记录,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3.3.2 供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3.3.3 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通知需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对以上 3.3.1-3
3、.3.3,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供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需方指出后,供方须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情况不符合需方要求的,需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视为供方违约。3.3.4 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要),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标准的,以需方要求为准。3.3.5 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完全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RoHS 指令(2002/95/EEC)、欧盟镉指令(91/338/EEC)、包 装 材 指 令(94/62/E
4、C)、ELV 废 弃 汽 车 指 令、废 弃 电 子 电 器 产 品 指 令(WEEE,2002/96/EC)、PVC 禁用指令 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 SGS).3.3.6 供方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3.3.7 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包装、运输品质。3.3.8 供方原材料在需方入厂检验时因品质问题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需方停线。3.3.9 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的产品返工、返修。3.3.10 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
5、次性质量事故(如退货等)。3.3.11 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丧失使用价值。3.3.12 供方原材料在需方装配直到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且给需方造成损失。3.3.13 供、需双方有对产品或材料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保密之责任。4.经供、需双方协议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则:4.1 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附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产品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性、使用性、外观性等符合需方的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4.2 供方初次交货时要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以后每年提供一次。4.3 对于塑胶原料、焊锡类、化学有机
6、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安全使用说明。4.4 包装箱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且有原生产厂最终检验合格印章。4.5 外包装明细必须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货日期、需方订单号码、供方的出货批号、数量、箱号。4.6 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及外形尺寸等。若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先通知需方,并提供相应的供方本厂或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样品等资料交需方确认,经需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供方违反以上任何规则(4.*),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 500 元/次。5.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下:5.1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重工,所需的返工或筛选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水电费、场地费、管理费等),且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无偿补足相应数量。工时费=处理工时10 元/(人小时)水电费、场地费每次共 100 元,管理费每次 50 元5.2 供方原材料不能返修、筛选造成需方停线,供方须按每小时 1000 元负责赔偿需方的全部损失。5.3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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