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2、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3、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并分别取得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
4、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和省的规划和布局;(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
5、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6、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导则、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等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书。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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