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几十年一直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证明,在生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贯彻执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法对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进一步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提出了审查、验收部门对审查验收结果负责的新规定。生产性基本建设和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1.可行性研究审查(1)建设单位
2、在提出项目建议书时,应有该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特点的说明,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的原则要求。(2)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项目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论述。对所采取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3)对于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大量使用或生产极度或高度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使用或生产含有 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粉料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或研究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书。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主要是采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对建设项目的火灾爆炸危险程度
3、、有毒有害危险程度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并对采取的措施与国内外类似项目进行比较,对其可行性、科学性、先进性作出结论。(4)政府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后,共同进行认真研究,并从职业安全卫生角度考虑,对能不能建设,作出结论。对那些特别危险或尘毒危害特别严重、目前技术水平又难以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不应批准建设。对那些危害严重,已被证明是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又难以改造的项目,应当限制建设。对厂址选在有开采价值的矿体上,地震断层地区和基本裂度 9 度以上的地震区,厚度较大的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爆炸危险区和采矿
4、最终错动区,易遭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危害的地区,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坝下游区建设的工程项目,应不予批准建设。2初步设计审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97 号文件规定,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编写深度应符合原劳动部劳护字(1988)48 号文件规定的深度。专篇编写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及场地布置、职业安全、职业卫生、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安全卫生机构及人员、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费用概算、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九部分,内容可根据所设计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增补或删节,该详则详,该简则简。政府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察部门(以下称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在接
5、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后,共同进行研究,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批复。总的要求是: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应先进合理;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应合理、有效,并符合现行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所选用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的设备造型,应是经过监察部门鉴定、定点生产的定型产品;用于配套建设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所需资金材料应落实。未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3竣工验收审查竣工验收审查大体有如下几个环节:(1)设备调试。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调试和考核职业安全卫生设备
6、。(2)劳动环境数据监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验收投产前,组织满负荷试车运行,提请监察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检验机构对劳动环境中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和因素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检验报告。(3)工程项目竣工,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投产,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以及今后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出申请验收投产的专题报告。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接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投产的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后,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验收投产的批复:1)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全部配套建设了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项目。2)配套建设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的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性能是否良好,不合格者应返工。3)满负荷试运行时,生产场所测试的数据是否达到了设计预期的效果,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如超标,原因何在,怎样进一步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4)职工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培训、三级安全教育,是否掌握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预防职业危害及伤亡事故的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操作证,能否独立上岗操作。对于有意削减安全措施经费,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配套建设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可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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