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概述一 交通事故的定义与分类1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目前沿用的道路交通法规规定,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根据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此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在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如下:“交通事故,是
2、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2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1人的条件人员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包括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车辆驾驶员。这里的车辆驾驶员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含无证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前者如驾驶各种车辆的人员,后者如骑自行车的人,赶畜力车和推、拉人力车的人员。事故双方都是行人,即行人与行人相撞造成损害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另外,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是指那些在道路进行上施工养护、堆物、作业、摆摊经商、打场晒粮等活动占用道
3、路的人员或电力、通讯、管道、建筑等行业部门设置的穿、跨道路的物体,有可能妨碍交通或造成事故的个人或单位。(2)道路条件道路要素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发生在法定道路范围内的损害事件,才属于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交通事故。否则只是一般的伤害事件,不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根据目前的法律,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条所称的“道路”,即“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如:机关大院、农场场院、乡间小路等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发生的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与交通有关的伤害
4、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交通事故。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车辆条件交通事故的各方,至少有一方含有车辆,这里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根据新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4)损害后果条件所谓损害后果
5、,是指称为交通事故的事件必须要有损害后果的产生,即必须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才能称之为道路交通事故。既无人员伤亡又无财产损失的不能称其为事故,当然也根本谈不上是道路交通事故。3交通事故的分类交通事故根据不同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多种分类的方法。从有利于事故处理工作的角度,按事故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级。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交通事故分为四类:(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机动车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
6、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一下,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根据损害后果的表现类型,交通事故可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分类,交通事故可分为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二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1交通事故处理权限与职责1)主管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是指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主管机关一般是由组织法或单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机关是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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