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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docx

1、舟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第一条 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 A 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 2

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 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 1 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 2 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D 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同步创建、同步推进、同步申报、同步考核、同步管理”,按照“一次考评两个结果”的方法,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A、B、C、D)。工矿商贸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爆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港口企

3、业分别由安监、住建、经信、交通、港航部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A、B、C、D)评定,评定标准可参照舟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评估标准(见附件),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结果及时函告市安委办。第五条 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区)

4、安委办,由市、县(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五)“黑名单”解除。因第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 2 次被处罚的当日起半年期满,方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

5、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区)安委办,市、县(区)安委办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黑名单”结果运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列入黑名单期间内的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列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审慎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发改部门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与审批;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人力资源部门工伤保险费率应按规定提高;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扩大再生产所需用地,同时严格限制办理采矿权等相关业务;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舟安监管发2010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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