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标识管理办法1 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加强安全标识采购、使用、维护、现场管理,使安全标识的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以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识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场所、施工场所、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管理。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是公司安全标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标识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2 公司消防、交通职能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职能范围内安全标识的管理。3.3 设备保障部、各生产部门负责生产现场有关设施、设备及管道涂色防护和标识的管理。3.4 采购部
2、门负责安全标志的采购及发放,安全、消防、交通职能管理部门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3.5 各部门对所需的各类安全标识牌进行统计编制采购计划、负责安全标识的安装、维护、更新和日常管理。4 安全标识的分类 4.1 通用安全标识,指安全标志GB2894 中规定的安全标志。4.2 道路交通安全标识,指道路交通安全标志GB5768-1999 中规定的安全标志。4.3消防安全标识,指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中规定的安全标志。4.4 职业卫生警示标识,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中规定的安全标志。4.5 环境保护图形标识,指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 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3、4.6 危险货物包装标识,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 中规定的安全标志。4.7 非标安全标识,指未列入国家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标志。5 标识管理 5.1 标识的采购5.1.1 安全标识需求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安全标识订购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采购。5.1.2 各单位根据生产、检修、作业的需要自行设置的标识,由各单位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设计、制作和设置。5.1.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设置的安全标识,由需求部门提出计划,汇总后由采购部门负责订购。5.1.4 采购部门按采购程序对所需的各种标志进行采购管理及发放。5.2 标志牌的材质 5.2.1 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
4、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一般以铁制或铝制等金属材料且不容易褪色的材质为首选)。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5.2.2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5.3安全标识设置规定 5.3.1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 GB2894 规定的安全标识。5.3.2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5.3.3 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交通安全标识。5.3.4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5.3.5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 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
5、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5.3.6 其他需要设置安全标识的区域、部位或设备设施。5.4安全标识设置要求 5.4.1 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观察辨识,位于其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5.4.2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5.4.3 安全标识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5.4.4 安全标识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防物体位置移动后,遮挡安全标识牌。5.4.5 安全标识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5.4.6 多
6、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顺序排列。5.4.7 安全标识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5.4.8 生产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警示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相关警示标志。5.4.9 各种物料输送设施应设置“禁止跨越”、“禁止跨越输送皮带”、“禁止乘输送带”、“当心皮带卷人”等标志。皮带长度超过 30 米以上,应每隔 30 米设 1 个“禁止跨越”标志。水平输送头轮、尾轮等处,应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挂设“当心机械伤人”等标识,皮带配重等处,应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挂设“当心落物”等标识。5.4.10 在机加工、维修车间等有机械伤害的场所要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等安全警示标志。5.4.11 对吊装孔、建筑物(提升机)平台底部等有落物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当心落物”等安全标志。5.4.12 对水泥磨、原料磨、烘干窑等有回转设备底部应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并设置安全防护栏。5.4.13 对窑、磨等有高空作业的设备和场所要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等安全警示标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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