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通用安全行为规范1.1 班前预备1.1.1 上班前 8 小时内不准饮酒,保证睡眠,精神饱满,不准带病作业。1.1.2 有事外出或不能上班时,要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不采取电话或托人传话请假。1.1.3 按规定时间参加班前会。1.1.4 做好班前签字或点到。1.2 着装1.2.1 员工在作业现场必须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保证整洁、无破损。1.2.2 员工在作业现场必须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用具的完好。1.2.3 随身携带上岗证。1.3 作业标准1.3.1 无驾驶证和准驾证的人员不准驾驶矿内机动车辆。1.3.2 不准驾驶不完好的车辆进入作业现场。1.3.3 不准超
2、员乘座、人货混装。1.3.4 乘车时不准将身体或携带的物料伸出车外。1.3.5 不准在车辆尚未站稳时,上车或在车上站立。1.3.6 不准在车内躺卧、打闹。1.3.7 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不准拉运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1.3.8 氧气、乙炔不准同车装运,运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固定和防震措施。1.3.9 不准在禁止烟火区域使用明火。1.3.10 不准超速行驶,行车路线不准随意停车占道。1.3.11 采场内会车时必须减速行驶,夜间会车时必须变换灯光。1.3.12 不准在道路下坡处停放车辆。1.3.13 不准碰触运行中的机械设备。1.3.14 不准随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1.3.15 不准
3、进入已设置栅栏和挂有“禁止入内”警示牌的区域。1.3.16 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1.3.17 不准在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1.3.18 不准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消极怠工。1.3.19 不准设备带病运行,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1.3.20 不准带电检修。1.3.21 不准私自接电、用电,强行送电。1.3.22 不准随意调整各种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1.3.23 不准私自拆除、短接设备保护。1.3.24 不准约时停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1.3.25 严禁用水冲洗电气设备。1.3.26 不准使用不完好的工器具。1.3.27 检查设备时,不准漏检、假检。1.3.28 不准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1.3.29 管理人员不准辱骂员工,徇私枉法。1.3.30 发现隐患不准隐瞒不报,必须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1.3.31 遇有违章指挥或强制未培训、无证员工上岗,必须拒绝,并随时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1.3.32 发生火灾时,必须积极避灾,进行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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