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奖金管理制度1.总则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2.出勤奖金(1)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 20 元,每月计分 30 点(600元)。凡本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每出勤一天给予 1 点。(2)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请假 1 天扣 7 点(140 元)。请假 2 天扣 14 点(280 元)。请假 3 天扣 21 点(420 元)。请假 4 天扣 3031 点(600620 元)。(3)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 2 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 点(160 元)。凡请假旷工(包括 1 小时)或轮休超过 2 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 3 日
2、)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给加。(4)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 20 天以上者不予给点。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夸月者其全勤加给的 8 点只扣 1 次)。(5)工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6)旷工:每旷工 1 天扣 10 点(4 小时以内扣 5 点,超过14 小时按 1 天扣点)。(7)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 4 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 4 小时按 1 天扣点)。(8)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 1 天扣发奖金 5 点,其余门诊
3、仍按本办法第(2(条的规定计扣奖金。(9)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 10 点。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特殊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 5 点钟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 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3.全勤奖金(1)本奖金每季颁发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 20 日。(2)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 天6 天。日薪:按当季最后一
4、个月的日薪6 天。(3)颁发奖金前,人力资源部将名单送总经理核阅后公布。(4)新进人员如到期日恰为当季第 1 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 1 日起计算。(5)当季服务未满 3 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6)停薪留职期间不发此项奖金。4.年终奖金(1)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2)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3)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4)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
5、个月计)。准给特别病假或工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工伤假除外。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中途到职者。(5)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收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6)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 1 月 20日发给。(7)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嘉奖一次:加发 1 日份薪额的奖金。记小功一次:加发 3 日份薪额的奖金。记大功一次:加发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审戒一次: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记小过一次:扣减 3 日份薪额的奖金。记大
6、过一次:扣减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8)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病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事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婚假 1 日扣减 1/4 日份薪额的奖金。丧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 5 天以内者,每日扣减 1/4 日份薪额的奖金。产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 1 日扣减 3 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减 1.5 日份薪额的奖金。(9)奖金提拔。凡符合本办法第(4)项规定,工作不满 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拔。(10)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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