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安全行为准则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员工职责,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有效防止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搞好安全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准则。第 2 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第 3 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 4 条、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 5 条、本准则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并实施。第 6 条、本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第二章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杜绝“三违”现象第 7 条、生产区内不准吸烟,岗位点蚊香视为吸烟,
2、违者罚款 100 元,每只烟头罚款 20 元(以卫生区界为准)。第 8 条、上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违者每人次罚 5 元,30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罚 10 元,1 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管理人员加倍处罚。第 9 条、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为一个旷工,每一个旷工按该员工的日工资的二倍扣发工资。三班运转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40 分到会点名,50 分接班,没有参加班前会视为迟到。第 10 条、上班时间不准睡觉,违者罚款 10 元,爬在桌上视为睡岗。第 11 条、上班期间严禁看报纸、小说杂志、干私活或干与生产无关的事,违者罚款 5-10 元。第 12 条、上班期间不能离岗,确需离岗必须在离
3、岗记录本上登记,否则视为脱岗,违者罚款 5-10 元。第 13 条、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违者罚款 5-20 元。第 14 条、严禁在生产区内打架斗殴,违者不问理由,双方停职反省,并处罚 50-100 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从严处罚。第 15 条、上班时间必须无条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违章指挥除外),做到令行禁止,违者罚款 10-50 元,性质恶劣者停职反省。第 16 条、上班人员非正常上下班时间进出厂区,必须进行登记,违者罚款 10 元。如不进行登记,保卫人员不得放行,违者罚保卫人员 10 元。(紧急情况除外)。第 17 条、上班时间不准会客,不准带客人、小孩进入生产车间,违者每人次罚款
4、 5 元。第 18 条、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违者罚款 10-20 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从严处理。第 19 条、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违者罚款 10 元,造成后果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罚。第 20 条、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无人监护不得作业,违者处作业者 10 元罚款,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第 21 条、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器外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违者罚款 10 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造成后果者追究监护人的责任。第 22 条、在生产区内,因打架斗殴而负伤、致残或死亡,或因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者,或因做与生产无关
5、的事而造成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均不作工伤处理,责任自负。第 23 条、未经批准禁止动火,发现违章动火,一次罚当事人 10 元,如因违章动火,造成火灾、火警者加倍处罚,并赔偿相应损失。第 24 条、未经安全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烤火点或安装取暖设备。若私自设立,每处罚款 20 元并限期拆除;若因取暖设备故障造成事故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 25 条、违章作业者每人次罚款 10 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造成事故者停职反省。第 26 条、严禁违章指挥,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造成后果者停止反省,承担相应责任。第 27 条、违章作业者,本人负伤,不做工伤处理,并承担责任;导致他人负伤,追究肇事者责任。第三章
6、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第 28 条、进入生产车间必须按规定着装,穿戴劳保用品,违者每人次罚款 5 元。第 29 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安全带,脚手架不牢、作业点带电、设备线路安全距离不够或无安全护栏等,不准登高作业。每缺一项罚款 10 元,造成后果者追究作业者和责任人责任。第 30 条、检修设备时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违者处罚 10 元。第 31 条、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违者罚款 10 元,造成后果者追究使用者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罚。第 32 条、公司配发的安全帽、安全带应妥善保管,在使用期限内损坏照价赔偿。第四章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指标,记录整洁、准确可靠第 33 条、新入厂员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方可入岗学习,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教育,不得安排上岗学习,发现一次罚安排者 1 0 元。第 34 条、入岗学习三个月或半年(特殊工种),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安全作业证。未领取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顶岗操作,发现一次,罚安排者 10 元,若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由直接安排者承担。第 35 条、上岗期间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 5 元。第 36 条、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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