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第一条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第三条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第四条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
2、的分类,如下表所列。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表分类 特性 0 15时的蒸气压力(绝)大于 101KPA(1、0atm)的液体 甲 0 类以外闪点 28以下的液体 乙 闪点 2845的液体闪点 4560的液体丙 闪点 60120的液体闪点 120以上的液体第五条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米秒,当入口管浸没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米秒。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米秒。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米秒。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
3、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进油管 缓和器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m/s 尺 寸mm 流 量m3/h 流 速m/s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六条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
4、体。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第七条油品调和的规定: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3、丙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 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第八条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
5、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表 3 电导率储油设备容积 M3 1050 51500 5000 静 置时间min10-610-12 10-610-14 10-12-14 1 2 4 10 1 3 5 15 1 10 60 12 2 30 120 240、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
6、提速度不大于 0.5 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 1 米秒。、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分钟后进行。、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第九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 D0.8 式中 V油品流速,米/秒 D输油管径,米。、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 200 毫米为宜。第十条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5 第十一条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第十二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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