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制度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执法效能,普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政水平和全民法制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行政执法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对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对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活动过程。第三条 以案释法包括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工作以案释法。政策法规科负责以案释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受委托执法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以案释法工作。
2、第四条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的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的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例,释法讲道理的主体应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释法说理的对象为案件参与人,包括行政案例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第六条,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与进行释法说理。对有可能造成
3、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论等严重后果,影响应急管理部门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第八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录像方式做好记录。第九条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
4、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司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工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第十一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法治宣传月,宣传周、
5、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舆论动向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二条向社会公众以案示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同媒体开展以案释法;(二)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开展以案示法;(三)利用政务大厅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五)通过举行听证会,普法知识竞赛,事故案例分析等多种以案释法形式;(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第十三
6、条 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等进行评估,准备好以案释法资料以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以案释法后,应当及时关注、收集、分析相关舆情,做好后续的应对,引导工作,发挥以案释法的最大效应。第十五条 加强典型案例收集、分析、整理、研究和发布,建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做好以案释法基础性工作。第十六条 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能力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媒介素养、公共沟通及网络运用等素能,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七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针对性强的案例,既要有实体法案件,也要有程序法案件,重点是易发多发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较好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授、座谈等方式进行,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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