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演练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评估公司应急准备状态、应急能力,发现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中的缺陷和不足,识别资源需求,澄清相关机构、组织和人员的职责,改善不同机构、组织和人员之间的协调问题,检验应急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根据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制度。第二节细则第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规定编写本单位应急预案。当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
2、预案。第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或修订完善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修订后,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发布实施的应急预案应每年评审一次。第三条 预案评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培训与演练、奖惩、附则等。第四条 预案评审的主要效果应包括:评估预案描述的应急准备状态是否满足要求,提出应急预案执行程序中的缺陷和不足;评估预案确定的重大事故应急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识别资源需求,澄清相关机构、组织和人
3、员的职责,改善不同机构、组织和人员之间的协调问题;评估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的可操作性是否可行可靠,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最终达到确保应急预案的充分性,确保应急设备的保障能力。第五条 针对已批准的应急预案,各单位应编制对各类专业应急人员、企业职工的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职工应熟悉避灾路线,掌握危险自救和互救知识。特殊作业人员(如救护人员、特殊环境、关键岗位人员等)在学习和考试后,应进行相应的训练和演习。应急预案如有修改补充,要组织职工重新学习。第六条 应急响应中心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对公司周边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意识。第七条
4、培训结束应编制应急培训总结,内容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人员、培训效果、培训考核记录等。第八条 各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三年内完成应急预案中所有项的演练。第九条 应急演习可采用包括桌面演习、功能演习和全面模拟演习在内的多种演习类型。第十条 各单位应成立应急演习指挥策划小组,根据选定的演习类型制定应急预案演习方案,演习方案包括下列事项:确定演习时间、目标和演习范围,演习方式,确定演习现场规则,指定演习效果评价人员,安排相关的后勤工作,编写书面报告,演习人员进行自我评估,针对不足及时制定改正措施并确保实施。第十一条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进行演习评价总结,并编制演习评价
5、报告。应急预案的演习检验下列效果: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参与人员的反应能力与处理能力,应急预案的操作性,应急设备的充分性、可用性与有效性,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性,外部机构响应的及时性,应急预案的经济性及有效性。第十二条 应急演习结束后,演习指挥策划小组应对演习发现进行充分研究,确定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纠正方法、纠正措施及完成时间,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演习发现中的不足项和整改项的纠正过程实施追踪,监督检查纠正措施的进展情况。第十三条 演习结束后,各单位要依据演习中暴露的问题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保持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第三节附则第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由安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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